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时因计算纳税的需要而对房地产进行评估,其支付的评估费用能否在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时予以扣除?

 可以扣除。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时因计算纳税的需要而对房地产进行评估,其支付的评估费用允许在计算增值额时予以扣除。


注意:对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一)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二)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上述情形而按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所发生的评估费用,不允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扣除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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