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房产可以免征房产税?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备注:免税单位“自用”是指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

  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房。

  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房屋和宗教人员使用的生活用房屋。

  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房屋。

  上述免税单位出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征收房产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五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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