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土地可以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分为两个层次即法定免缴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的减免优惠。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第六条和《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15号)第八、九、十、十一条规定,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人民团体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拨付行政事业费的各种社会团体。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地和公务用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是指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或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包括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宗教寺庙自用的土地,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用地和寺庙内的宗教人员生活用地。

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用地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二、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1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规定,下列土地的征免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一)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二)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三)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四)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五)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第六条


2、《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15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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