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是谁?

1、一般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

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2、 具体规定:

(1)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5)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由直接从集体经济组织承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二条


2、《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15号)第四条


3、《关于承租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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