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下,建筑施工扬尘大气污染物月应纳税额如何计算?(以安徽省规定为例)

建筑施工扬尘大气污染物月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一)月应纳税额=月排放量÷一般性粉尘污染当量值×具体适用税额
月排放量=(扬尘产生量系数-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月建筑面积(施工面积、拆迁面积)
(二)扬尘产生量系数和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依照《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系数表》(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2号附件1)执行。
(三)建筑工地按建筑面积计算;市政工地、道桥工地按施工面积计算,施工面积为建设道路红线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其他为三倍开挖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市政工地、道桥工地分段施工时按实际施工面积计算;拆迁工地按拆迁面积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建筑施工和煤炭装卸堆存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2号)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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