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17号)等规定,现就安徽省建筑施工和煤炭装卸堆存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适用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在建筑施工和煤炭装卸、堆存过程中无组织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二、建筑施工涉及的应税大气污染物为纳税人在建筑工程、市政工程、道桥工程和拆迁工程施工中排放的扬尘。煤炭装卸、堆存涉及的应税大气污染物为纳税人在装卸、堆存煤炭时排放的煤粉尘。
建筑施工扬尘和煤炭装卸、堆存煤粉尘按照一般性粉尘确定污染当量值。
三、建筑施工扬尘大气污染物月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一)月应纳税额=月排放量÷一般性粉尘污染当量值×具体适用税额
月排放量=(扬尘产生量系数-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月建筑面积(施工面积、拆迁面积)
(二)扬尘产生量系数和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依照本公告所附《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系数表》(见附件1)执行。
(三)建筑工地按建筑面积计算;市政工地、道桥工地按施工面积计算,施工面积为建设道路红线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其他为三倍开挖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市政工地、道桥工地分段施工时按实际施工面积计算;拆迁工地按拆迁面积计算。
四、煤炭装卸、堆存煤粉尘大气污染物月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月应纳税额=月排放量÷一般性粉尘污染当量值×具体适用税额
煤炭装卸月排放量=煤炭装卸煤粉尘排污系数×月装卸数量(吨)
煤炭堆存月排放量=煤炭堆存煤粉尘排污系数×月堆存数量(吨)÷12
煤炭装卸、堆存煤粉尘排污系数由设区的省辖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税务部门按照本公告所附《煤炭装卸和堆存煤粉尘排污系数表》(见附件2)确定具体适用的排污系数,并报省生态环境厅和省税务局备案。
五、纳税人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的具体办法按照《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安徽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公告2018年第2号)的规定执行。
六、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18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