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规定纳税义务人以应税固体废物、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放量”申报环境保护税,那么什么情况下纳税人以应税污染物的“产生量”申报环境保护税?

一般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小于等于“产生量”,以“产生量”申报环境保护税显然会增加纳税人纳税金额,所以这是一种惩罚措施,在纳税人违规违法的情况下会采取该方法,具体适用如下:


一、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其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作为固体废物的排放量:

(一)非法倾倒应税固体废物;

(二)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二、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其当期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产生量作为污染物的排放量:

(一)未依法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将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二)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

(三)篡改、伪造污染物监测数据;

(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稀释排放以及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方式违法排放应税污染物;

(五)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93号)第六、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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