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同时又规定“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这两个政策相近但是结论相反如何理解?

这两个政策涉及两类排污主体即直接产生污染物的企业与集中处理污染物的企业。


政策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此处排污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属于直接产生污染物的企业,该企业将污染物排放给“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而非直接排放至环境,不缴纳环境保护税。


政策二“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此处排污主体是“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该主体将集中收集的垃圾处理后排放至环境,但是如果处理结果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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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四、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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