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适用水资源税减免?

下列情形,予以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


(一)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二)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免征水资源税;


(三)除接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以外,军队、武警部队通过其他方式取用水的,免征水资源税;


(四)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五)采油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的,免征水资源税;


(六)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情形。

《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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