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海上石油资源的企业,是否需要缴纳资源税?先前未到期的合同缴纳矿区使用费的如何处理?

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海上石油资源的企业依法缴纳资源税。


2011年11月1日前已依法订立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海上石油资源合同的,在该合同有效期内,继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矿区使用费,不缴纳资源税;合同期满后,依法缴纳资源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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