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规定“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免税政策,如果外籍个人达到居民个人条件时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可以在享受免税政策的同时再按照专项附加扣除计算个人所得税吗?

不可以,免税与专项附加扣除不能同时享受。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自2024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1、《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津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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