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在计算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限额扣除标准是多少?

1、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2、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财税〔2008〕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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