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法中“专项附加扣除--住房租金”包括哪些?扣除标准是多少?谁可以作为扣除主体?需要留存哪些资料备查?

1、住房租金扣除范围及扣除标准: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1)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2)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本办法所称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2、扣除主体: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3、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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