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法中“专项附加扣除--大病医疗”包括哪些?扣除标准是多少?谁可以作为扣除主体?需要留存哪些资料备查?

1、大病医疗扣除范围及扣除标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2、 扣除主体: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3、 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患者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

《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一、十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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