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满183天,该个人就境内和境外所得都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1、一般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特殊规定: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满183天的,如果此前六年在中国境内每年累计居住天数都满183天而且没有任何一年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此前六年的任一年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不满183天或者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此前六年,是指该纳税年度的前一年至前六年的连续六个年度,此前六年的起始年度自2019年(含)以后年度开始计算)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


2、《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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