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条件是什么?

一、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目录》中所列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目录》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时,《目录》内所列资源占产品原料的比例应符合《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
二、企业同时从事其他项目而取得的非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应与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分开核算,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三、企业从事不符合实施条例和《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技术标准的项目,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上述《目录》是《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简称,目前最新版是《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

1、《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


2、《财政部等四部门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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