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能否享受新的折旧政策?

新政策规定对所有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这里的“5000元”是指企业固定资产的原始成本,不是折余价值。这里的“持有”,既包括2014年1月1日前已经购进,也包括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本着有利于企业的原则,对于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税收上已经作为固定资产进行处理的,其折余价值部分可在2014年1月1日以后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就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答记者问》2014年11月21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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