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机构之前三年因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及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资料,一直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该分支机构尚有未弥补亏损。现总机构与该分支机构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之前的亏损现在能否继续弥补?

该分支机构作为独立纳税人,按照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后,其总机构汇算清缴时,这部分经营情况,不得并入总机构进行汇算清缴,其产生的亏损也不得在总机构弥补。感谢您的咨询,本次短信内容仅供参考,请您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判断是否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如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2021年5月25日电话咨询12366并获得【安徽省税务局】短信回复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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