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1)一般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2) 特殊规定--关联方借款:除了满足上述一般规定外,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关联方债资比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债资比指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但是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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