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组织集体旅游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对于公司组织集体旅游的支出费用,个人看法是企业可暂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范畴,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税前扣除原始附件要尽量齐全:集体旅游的通知、旅游安排、参加人员签到表、发票等)
但是此问题存在争议,各地税务机关征管存在差异,以下供参考:
一、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的答疑回复(发布日期:2012年09月24日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因此,文件中未包括的旅游费支出,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扣除。
二、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的答疑回复(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26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从组织职工旅游的性质来看,其具有缓节工作压力,进一步提高生活质量的积极意义,因此,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支出暂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范畴,并按照税收规定扣除。如果企业以职工旅游的名义,列支职工家属或者其他非本单位雇员所发生的旅游费,则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得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也不得税前扣除。
在宁波国税的这个回复中,明确了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支出暂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范畴,并按照税收规定扣除。
此外,在《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苏州地税函[2009]278号)中“二、关于企业扣除管理的若干问题”的部分也有与此类似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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