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选择适用政策性搬迁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哪些材料?何时报送?

一、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逾期未报的,除特殊原因并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外,按非政策性搬迁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的规定。

二、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包括:
  (一)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
  (二)搬迁重置总体规划;
  (三)拆迁补偿协议;
  (四)资产处置计划;
(五)其他与搬迁相关的事项
三、企业迁出地和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发生变化的,由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企业搬迁清算;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表样附后)及相关材料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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