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规定“企业发生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那么“企业重组业务完成当年”该时间如何确认?

重组业务完成当年,是指重组日所属的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重组日按如下确认:
1.债务重组,以债务重组合同(协议)或法院裁定书生效日为重组日。
2.股权收购,以转让合同(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日为重组日。关联企业之间发生股权收购,转让合同(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尚未完成股权变更手续的,应以转让合同(协议)生效日为重组日。
3.资产收购,以转让合同(协议)生效且当事各方已进行会计处理的日期为重组日。
4.合并,以合并合同(协议)生效、当事各方已进行会计处理且完成工商新设登记或变更登记日为重组日。按规定不需要办理工商新设或变更登记的合并,以合并合同(协议)生效且当事各方已进行会计处理的日期为重组日。
5.分立,以分立合同(协议)生效、当事各方已进行会计处理且完成工商新设登记或变更登记日为重组日。

1、《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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