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需满足什么条件时企业重组才能适用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

企业重组适用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 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六)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没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承诺在3年(含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
(七)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
(八)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
(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其他情形。
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关系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其资产或股权转让收益如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可以在10个纳税年度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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