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计税数量如何确定?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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