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航空公司于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了与处置3架飞机相关的事宜,包括:(1)通过董事会决议及股东会决议;(2)与购买方签订飞机转让协议;(3)计划于2013年10月向购买方移交飞机。在资产负债表日(2012年12月31日)至交付日期间,该3架飞机仍作为该航空公司的资产进行运营,带来经济利益流入,同时为了满足飞机运营及资产交付条件的需要,仍将发生运营成本及维修支出等现金流出。在交付之前仍在继续使用的拟出售飞机是否应列报为固定资产还是持有待售资产?

作为正常的固定资产进行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第六条规定:“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根据类似交易中出售此类资产或处置组的惯例,在当前状况下即可立即出售;(二)出售极可能发生,即企业已经就一项出售计划作出决议且获得确定的购买承诺,预计出售将在一年内完成。有关规定要求企业相关权力机构或者监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出售的,应当已经获得批准。确定的购买承诺,是指企业与其他方签订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购买协议,该协议包含交易价格、时间和足够严厉的违约惩罚等重要条款,使协议出现重大调整或者撤销的可能性极小。”
因此,由于拟出售的飞机目前仍在运营中,从签约到交付飞机的时限已经超出了对该类资产交易中通常遵循的条款和惯例得到履行所需的时间,因此该飞机不满足“能够立即以其当前的状态出售,且仅受限于出售该类资产通常遵循的条款和惯例”这一条件,不应划分为持有待售资产,仍作为正常的固定资产进行列报。

《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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