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中对于重要子公司的少数股东、关键管理人员、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其控制和共同控制的企业之间是否认定为关联方?对于与其之间的关联交易如何披露?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二条规定:“企业财务报表中应当披露所有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相关信息。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对于已经包括在合并范围内各企业之间的交易不予披露,但应当披露与合并范围外的各关联方的关系及其交易。”
编制合并报表的集团是合并报表的会计主体,因此应当基于该会计主体的立场界定关联方及其交易的范围。因此,在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中,重要子公司的少数股东(限于对该重要子公司可施加重大影响的)、关键管理人员、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其控制和共同控制的企业之间应作为关联方披露。
2、关联方关系是以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关系的存在为基础的。对于重要子公司的少数股东、关键管理人员、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其控制和共同控制的企业(以下统称“特定关联方”)而言,在集团合并报表的附注中披露的关联方交易,仅限于该等特定关联方与其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本集团内组成部分(即其持股或担任关键管理人员的子公司及其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之间的交易和往来余额,不含与集团内其无法实施重大影响的组成部分之间的交易和往来余额。对于这一点,应当在集团合并财务报表附注的“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部分中予以明确说明。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二条

免费领取问答券
关注公众号,免费领取问答券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