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在11月底非同一控制下合并B,A在编制合并报表时,并B公司12月份利润表。如果A与B、A的子公司C与B公司在1-12月份均有业务发生。请问A公司、C公司如何披露关联方交易?A公司在编制合并报表时,是否需要披露与B公司1-11月发生的交易。C公司披露关联方交易时,是只披露12月份发生的交易,还是需要披露1-12月份发生的所有交易。

这种情况应当基于实质重于形式的角度进行分析,即A在取得B的控制权之前,是否就已经开始利用其影响力和将取得控制权的预期,对B的交易和经营行为施加影响(尽管此时的影响还不一定符合会计上对“重大影响”的定义),如果是,则不排除认定为关联方。 从证券监管角度,如果B是上市公司,则不排除根据股票上市规则中认定“潜在关联人”的规定将A认定为潜在关联人;如果C是上市公司,则不排除根据股票上市规则中认定“潜在关联人”的规定将B认定为潜在关联人,从而要披露B、C之间完整一年内的交易。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三章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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