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关键管理人员成立的公司与本公司是否是关联方?

如果原关键管理人员从本公司离职后,事实上已经丧失了对本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的影响力,则其控制的公司可以不作为本公司的关联方。这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例如,假设该企业是家族企业,该前关键管理人员是该家族的成员,则其即使离职,其所控制的企业也是本企业的关联方。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三章第四条

免费领取问答券
关注公众号,免费领取问答券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