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向关联方借入一笔长期借款,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并且每年计提应付利息,待到期日时需偿还本息时,关联方免除了所有利息,那么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将计提的利息费用全部计入当期投资收益?

视情况而定。如果是基于双方之间特定的关联方关系而发生的(例如并非由于债务人财务困难,而是出于避税等考虑),就条款而言显失公允的,这涉及到对交易条款是否公允,是否具有商业实质的判断问题。如果认为该交易不可能发生在没有关联方关系的独立第三方之间,即该交易的发生完全是基于双方之间的特定关联方关系,是双方共同的母公司促成的安排,而不是双方各自独立意志的体现,则该交易应当认定为权益性交易。免除前后债务的公允价值(现金流量折现值)应当会有差异,但是如果认为该交易属于权益性交易的,则该差额应计入资本公积处理;反之则计入投资收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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