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下案例,在合并报表层面,A公司应如何处理? 例 :A公司购买一块土地后,会针对该地块成立一家项目公司,公司取得项目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后,能够取得对项目公司的控制权,A公司取得该块土地通过提供方案设计、项目管理等服务使该土地升值,然后通过出售土地实现相应的升值收益。其收益的来源应主要包括三部分: (1)该期间内该土地(裸地)的自然升值; (2)通过提供方案设计、项目管理等服务使土地的附加值提升; (3)项目管理服务等劳务性质的收入。

(1)在合并报表层面,基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和对其业务模式的上述分析,可将项目公司所持有的土地在合并报表层面列报为存货,并把项目公司股权的处置价款确认为营业收入,以及把相应的项目公司净资产(主要为土地存货)结转营业成本。
A公司为项目公司提供方案设计、项目管理等服务所发生的成本,在实现收益(处置项目公司股权并导致丧失控制权)之前应当增加存货成本,A公司向项目公司收取的劳务价款作为合并范围内的内部交易予以抵销。如果后续处置项目公司股权后仍保留部分少数股权并意图长期持有的,则将这部分少数股权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十五条第二款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五十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后续计量。
(2)对不具备控制的项目公司,对其股权投资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仍列报为“长期股权投资”,如果对项目公司具有重大影响或者共同控制的,在合并报表层面仍采用权益法核算。处置收益仍反映在“投资收益”项目中,但在“投资收益”项目的附注中可以增补相关明细资料的披露。此时,与前述对项目公司具有控制权时的情况类似,A公司仍应采用适当的方式确定所提供的方案设计、项目管理等服务的公允价值,相应确认提供这些劳务的收入;但鉴于项目公司将这部分劳务的价值计入其开发成本而不是直接计入损益,即存在顺流交易的未实现损益,故在权益法核算时,应按比例抵销该顺流交易的未实现损益。如果这些劳务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确定,则A公司不确认提供这些劳务的收入,但应把提供这些劳务所发生的成本增加对项目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1.《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五十条


2.《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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