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拟通过产权交易所购买B公司的股权,截止2019年12月31 日,该交易仍在进行中,股权转让合同尚未正式签订,但A公司已经根据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向产权交易所交存了一定金额的交易保证金。A公司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这部分交存的交易保证金应计入“投资支付的现金”、“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还是“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这个问题的判断需要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即:从截至2019年12月31日所能获取的信息和证据来看,该笔股权交易是否事实上已经不可撤销和逆转。如果认为该交易实质上发生撤销、逆转的可能性可以忽略不计的,可以将该保证金作为“投资支付的现金”列报。但相应地,该笔预付投资款在资产负债表上应列报为“其他非流动资产”,因为不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14年修订)》第十七条对流动资产的定义和判断标准;到实际取得股权后再转入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中。同时,如果该项股权收购涉及的标的金额重大的,则需要关注A公司有无足够的后续资金来源完成本次收购,以及如果分次支付收购款的情况下取得控制权的时点的确定等问题。另外,在附注中,对于需要在后续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应作为“已批准但尚未签约”的承诺事项予以披露。
如果认为该交易事实上没有成为一项不可撤销的交易,交易最终能否达成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可以作为“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列报,相应在资产负债表上列报为其他应收款,到正式签约时转为其他非流动资产。

1.《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三章第17条


2.《企业会计准则第 31 号——现金流量表》第三章第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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