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原持有B公司2%的股权,2019年11月通过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B公司剩余98%的股权,交易完成后,B公司成为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B公司于2019年6月时对全体股东按当时的持股比例进行了分红,支付给原持有其98%股权的股东的分红款在B公司现金流量表中列示为“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在A公司合并报表中对该笔分红的现金流是否需要调整至“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在合并方的合并报表中,“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视同参与合并各方在最终控制方开始实施控制时即以目前的状态存在”,背后的逻辑是“控制权未发生变化”,因为最终控制方持续性地保持对参与合并各方的控制权,从最终控制方的角度,其所能控制的经济资源及其风险和报酬特征在重组前后并未发生变化,仅仅是资源的所在地发生了位移。因此,如果最终控制方在比较期间对参与合并各方均具有控制权,则需要对合并方的合并报表中的前期比较数据进行重述。
因此,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要求重述比较数据,是站在最终控制方的角度考虑问题。但是从现金流量表的编制来说,财务报表使用者需要获得的信息更多的应是现金收支的实际用途,我们理解还是应从合并报表主体(非最终控制方)的角度考虑。在A公司合并报表中,支付的现金是用于分配给原股东的股利,也应列报在“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中。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第十五条

关注公众号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