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上教育平台“C2C”的经营模式下,公司实际支付给外教的课酬在现金流量表中是计入“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还是“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其实这个问题的本质就是判断该教师个人是“供应商”还是“职工”。如外教与公司并无相应的管理、考核评价、工作分配、业绩考核和报酬决定、奖惩、辞退等实质性的管理权力,可判断外教与公司并不是雇佣关系,而是供应商关系,所以应计入“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但是“供应商”还是“职工”身份的判断可能并不总是非常明确,仍需要结合教育机构自身的经营模式、机构与学生、机构与教师之间的协议中对各方权利、义务的约定来分析。

1.《企业会计准则详解与实务第31号——现金流量表》第一章第2条

2.《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

3.《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31号——现金流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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