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被政府征用拟拆迁地上的房产、设备在收到拆迁补偿款但尚未实际拆迁时,该房产、设备仍在继续使用时,在资产负债表中,是否需将其列报为“持有待售固定资产”?

不应列报为“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四十二条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组成部分应当确认为持有待售:该组成部分必须在其当前状况下仅根据出售此类组成部分的惯常条款即可立即出售,企业已经就处置该组成部分作出决议,如按规定需得到股东批准的,应当已经取得股东大会或相应权力机构的批准,企业已经与受让方签订了不可撤销的转让协议,该项转让将在一年内完成。”即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对“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的判断同样增加了“在其当前状况下仅根据出售此类组成部分的惯常条款即可立即出售”的条件。属于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建筑物等目前仍在使用中,从签约到交还征收部门的时限已经超出了对该类资产交易中通常遵循的条款和惯例得到履行所需的时间,因此该等固定资产不满足“能够立即以其当前的状态出售,且仅受限于出售该类资产通常遵循的条款和惯例”这一条件,不应划分为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仍作为正常的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和列报。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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