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房地产A公司,准备将对外出租的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处置该如何列报?

企业将原先自用或者对外出租的固定资产改变持有意图,不再继续用于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的用途,而是拟将其出售,此时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关于固定资产处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已经停止使用但尚未对外处置的固定资产,如果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14 年修订)》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认定为“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的条件,可以作为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在资产负债表中将其列报为一项流动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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