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承租人)与乙公司(出租人)签订了一份设备租赁合同,包括4年不可撤销期限和3年期固定价格续租选择权,续租选择权期间的合同条款和条件与市价接近,没有终止罚款或其他因素表明甲公司合理确定将行使续租选择权。该设备的剩余使用年限预计为8年,因此,在租赁开始日,乙公司将该租赁分类为经营租赁。在第4年年中,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通知将行使续租选择权,从而延长了租赁期。乙公司应如何处理?

由于甲公司行使续租选择权并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年修订)》第28条定义的租赁变更,因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年修订)》第35条的规定,乙公司无需重新评估租赁分类。在第4年年中,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通知将行使续租选择权,乙公司应当作为另签订了一项新租赁进行处理。即:
(1)原始租赁的租赁期为4年,继续按照经营租赁进行处理;
(2)新租赁的租赁期为3年,乙公司应接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年修订)》第35、36条的一般规定对其进行分类,并按照新租赁准则对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的一般要求进行会计处理。新租赁的租赁开始日为甲公司确定行使续租权的当日,但租赁期开始日为原始租赁结束时。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28、35、3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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