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营租赁交易中,如果租赁合同约定了每年固定的租金增长率或者递增额,同时又存在免租期的情况下,承租人计入各期成本、费用的租赁成本和出租人确认的各期租赁收入应如何计算确定?

在2018年修订后的租赁准则中,承租人为取得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向出租人支付的因租赁期开始日后的事实或情况发生变化(而非时间推移)而变动的款项,统称为可变租赁付款额。承租人或出租人对于涉及到基于特定变量而调整的租金是否纳入租赁付款额的原则是一致的。具体而言,是将可变租赁付款额分为三类,各自的处理方式具体为:
其中,实质固定付款额,是指在形式上可能包含变量、但实质上无法避免的付款额。
本案例中,若已经事先约定了各期固定增长率或者增长额的租金(例如自第二年开始每期租金在上年租金基础上上浮2%或上浮200元),其未来金额不具有不确定性,不属于可变租赁付款额,而是固定租赁付款额,应纳入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并相应计入使用权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1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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