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联营企业的股权投资自身是否构成一项独立的“业务”?

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及其应用指南中业务的构成要素,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权,且与投资方的其他资产或资产组不存在协同效应或规模效应的股权投资,虽然可以为其投资方(股东)带来股息和股权转让收益等经济利益流入,但这些经济利益流入并不是通过将“加工处理过程”作用于“投入”所获得的,更多地类似于一项“孳息”,因此不构成一项“业务”。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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