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下文例子中的信息,在合并报表层面以及母、子公司个别报表层面应如何确认借款利息资本化?

例:母公司与船东签订船舶建造合同之后,又将标的船舶的建造工作全部出包给子公司(在合并报表层面和子公司个别报表层面,该工程均适用于建造合同模式确认收入;在母公司个别报表层面则适用销售商品模式确认收入)。因子公司融资能力较弱,故由母公司向外部金融机构融资再以工程预付款的形式支付给子公司。
分析:
1. 合并报表层面的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章第26条企业为履行合同发生的成本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因此,建造合同发生的相关借款费用可以资本化,但必须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 17 号——借款费用》的条件。因此,公司合并报表层面的借款费用在满足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行资本化。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母公司借入的为一般借款,如果不能在一般借款资金和资本支出这两者之间建立直接的、明确的、可跟踪的对应关系,则一般借款支出应当予以费用化处理,不能资本化计入资产价值中。
在本例中,母公司从外部融入资金,将其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给实际承建的子公司,因此只有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在该公司合并报表层面才能按照专门借款进行利息资本化,否则只能按照一般借款处理:
(1) 母公司与外部金融机构签署的是专门借款合同,其中明确规定了借款的目的是用于该船舶的建造;
(2) 在母公司从外部金融机构融入的资金、母公司作为预付款拨付给子公司的资金、子公司的造船成本支出这三者之间存在直接的、明确的、可跟踪的对应关系,例如公司对借款资金专户存储并指定用途专门用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置或建造等。
2. 子公司个别报表层面的处理
子公司是以预付款的名义从母公司接受资金的,由于预收款项属于非金融负债,本身并不计息,因此其个别报表层面不存在借款费用资本化问题。
3. 母公司个别报表层面的处理
由于母公司将标的船舶的建造工作出包给子公司,因此其个别报表层面的利息资本化问题,可参照一般企业对出包工程项目利息资本化的原则处理。在符合利息资本化开始时间并处于资本化期间的前提下,区分一般借款或者专门借款分别作出处理。

1.《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章第26条


2.《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二章第5、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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