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分5期开发,2021年5月一期已开发完,二期2019年开始动工,2020年开始支付工程款,现(2022年2月)正在开发,其他期土地款已付清,并相应完成设计等相关任务。从母公司2020年借款并持续到2021年全年,从母公司借款的相应利息能否在一期之外其他期间资本化或是费用化?

首先要明确相应的借款是否为专项借款,即指明仅可用于其中某一期的开发。如果有指明的,则该借款的利息不能资本化到其他期的成本中。 二期因为已经动工,并且已经在 2020年开始支付工程款,一般理解为资本化期间已经开始,所以可以承担资本化利息,但前提是只能资本化用于二期的专门借款的利息,以及按照准则规定计算分摊到二期的一般借款的利息。以后各期的实体建造尚未开始,不符合资本化条件。

1.《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二章第5、6条


2.《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17号——借款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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