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给予的可再生能源补贴部分,在目录登记批准之前确认的对价列报为合同资产还是应收账款?

国家给予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在实务中常见以下两种情形。
情形一:发电企业应收电费中所包含国家给予的可再生能源补贴部分。而发电企业申请目录的时间由国家相关部门统一安排,上网批准至目录登记批准之间的时间间隔往往超过1年。在目录登记批准之前,发电企业已无其他履约义务,该款项收取仅取决于时间流逝,一般情况下可列报为“应收款项”。
情形二,新能源汽车制造企业销售汽车,将从政府取得相应补贴,此部分补贴金额需要在所销售汽车行驶一定公里数后才有权收取。在所销售汽车行驶到指定公里数之前,新能源汽车制造企业尚未拥有“无条件收款权”,因此应将收取合同款项的权利列报为合同资产。在后续期间符合“无条件收款权”条件时再转入应收款项。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14号——收入》八(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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