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预收款项全额列报为合同负债是否恰当?

合同负债核算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已收或应收价款中的增值税部分,不符合合同负债的定义,不应计入合同负债。已收价款中在尚未达到法定的纳税义务时应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科目。另外,预收款中不能对应到合同的,不应列报为合同负债。代理人收取的不属于佣金性质的款项,不能列报为合同负债。比如,电商平台在商品买卖交易中为代理人,仅为商家和消费者提供平台及结算服务,并收取佣金,因此仅佣金部分确认为合同负债,其余部分为电商平台代商家收取的款项,作为其他应付款,待未来消费者消费时支付给相应的商家。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14号——收入》七(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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