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破产重整后预计可收回款项应确认收入还是债务重组损益?

例:企业与客户签订合同约定价款1000万,货款应与交付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企业如期向客户交付了货物。此时,客户出现严重资金周转问题,企业管理层预计仅能收回600万,并按照此金额确认销售收入和应收账款。下一年度,客户进行破产重整,企业按照销售合同的约定申报了1000万元债权,并被法院确认。根据破产重整计划,客户以债转股方式偿还企业债权,1000万元应收账款获得900万公允价值的客户股份。企业以前年度未确认的合同价款300万元,破产重整后应确认为收入而不是债务重组损益。
根据收入准则规定,合同应当持续评估。当该合同开始不再满足“很可能收回”的相关条件,应当停止确认收入,并且只有当后续合同条件再度满足时或者当企业不再负有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剩余义务,且已向客户收取的对价无需退回时,才能将已收取的对价确认为收入,但是,不应当调整在此之前已经确认的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14号——收入》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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