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时段法确认收入的第三个条件,商品的“不可替代”性,一定是定制化的吗?

由于合同限制,企业在商品创建或改良过程中不能将其轻易用于其他用途,或由于实际限制不能将完工的商品轻易用于其他用途,则企业履约创建了具有不可替代用途的资产。定制化是一个考虑因素,但不是决定性因素,即某些情况下商品可能是标准化的,但仍可能具有不可替代的用途,因为合同约定限制企业重新指定商品的使用。例如,房地产销售合同中所预售房产是客户特别“指定”的标准化商品,从而满足具有“不可替代用途”的条件,但难以满足合格收款权的条件,因此不能按照时段法确认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14号——收入》四(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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