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义务是否等于合同约定的企业所承担的合同义务?

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履约义务既包括合同中明确的承诺,也包括由于企业已公开宣布的政策、特定声明或以往的习惯做法等导致合同订立时客户合理预期企业将履行的承诺。合同约定的企业所承担的合同义务不能简单等同于收入准则下的履约义务:
1. 企业为履行合同而开展的初始活动,通常不构成履约义务,除非该活动向客户转让了承诺的商品。
2. 合同义务中通常会包含保证性质量保证,这一类质保在收入准则下不会被识别为一项履约义务。
3. 除上述两类合同义务外,当合同义务大于一项时,需要考虑合同义务是否本身明确可区分。如本身可区分,需进一步考虑各合同义务(即商品或服务)之间是否存在重大整合、重大修改或定制,是否具有高度关联性。企业向客户转让一系列实质相同且转让模式相同的、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也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
4. 当企业识别合同中的承诺时,需考虑站在客户的角度是否存在有效预期,即预期企业将提供一项商品或服务。履约义务的概念,也包括基于书面合同以外的因素(如以往商业惯例、行业规范)的推定履约义务。例如,对于电信企业免费提供手机、汽车制造商免费提供维修、超市提供积分等,需要视为客户付款购买,将分配对价至这些履约义务中。
因此,履约义务的范畴及数量不一定等同于合同所约定义务。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14号——收入》四(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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