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摊至奖励积分的合同价款应列报为合同负债还是金融负债? 背景:向客户授予奖励积分作为一种促进销售的手段,在实务中十分普遍。根据新收入准则,如果该积分向客户提供了构成重大权利的额外购买选择权,则企业应将交易对价分摊至奖励积分。此情形下,如果该积分可以兑换其他方的商品,该部分分摊的合同价款应列报为合同负债还是金融负债?

企业向购买其商品的客户授予奖励积分,客户可以选择使用该积分兑换该企业或其他方销售的商品。客户选择兑换其他方销售的商品时,企业承担向其他方支付相关商品价款的义务。
企业授予客户的奖励积分向其提供了一项额外购买选择权,且构成重大权利时,应当作为一项单独的履约义务。企业需要将销售商品收取的价款在销售商品和奖励积分之间按照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进行分摊。客户选择使用奖励积分兑换其他方销售的商品时,企业虽然承担了向其他方交付现金的义务,但由于该义务产生于客户购买商品并取得奖励积分的行为,适用收入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收到的合同价款中,分摊至奖励积分的部分(无论客户未来选择兑换该企业或其他方的商品),应当先确认为合同负债;等到客户选择兑换其他方销售的商品时,企业的积分兑换义务解除,此时公司应将有义务支付给其他方的款项从合同负债重分类为金融负债。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问题1-17

关注公众号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