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存货换取非货币性资产是否适用收入准则?以存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的债务重组呢?

企业以存货换取客户的非货币性资产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根据债务重组准则第十条,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当将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二条,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通常情况下,债务人以日常活动产出的商品或服务清偿债务,不属于企业的日常活动,因此债务重组不适用收入准则,不应作为存货的销售处理。债务重组业务应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准则,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存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记入当期损益。

1.《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第3条

2.《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10条

3.《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2条

关注公众号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