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全资子公司B公司是销售生物试剂的公司,另一非全资子公司C公司是生产与B公司生物试剂相配套的检测仪器的公司。目前市场能接受的C公司类似检测仪器的价格为人民币25万元左右,但该价格的检测仪器功能比C公司仪器的少,C公司仪器的有些功能目前尚未使用但未来预计会用到,为了战略发展的需要,B公司要求C公司按照其所制定的规格和质量标准生产设备。但C公司以25万元的价格销售是亏损的,会影响小股东的利益,C公司的目标价格是50万元。为了配合B公司的试剂销售,B公 司与C公司约定:C公司按照每台25万的价格销售检测仪器,采购方同时可能会采购B公司的试剂,并且会使B公司在未来的竞争中处于有利位置(因为设备的有些功能只适合B公司的试剂),B公司按照每台25万再给C公司补差价。那么,合并报表层面相关存货跌价准备该如何考虑?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十八条规定:“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可以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在两者共同母公司——A公司的合并报表层面,虽然B公司向C公司支付仪器销售补偿款的内部交易已被抵销,但由于仪器和试剂存在一定的对应关系,两者的销售互相依存,面向的客户相同,需配合使用,共同构成一个整体业务模式的组成部分,因此在对B公司的试剂产品和C公司的仪器进行减值测试和计提减值准备时,应考虑两者协同效应的影响,即C公司的仪器对外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的差额能否从B公司的试剂销售毛利中获得补偿,不能简单地仅仅依据仪器本身的售价低于成本的差额对期末库存仪器计提跌价准备。

1.《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18条


2.《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2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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