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判断开发支出资本化结束时点时,是否可以依据获取政府等外部机构颁发的权属证书、认证证书来判断?

不可以;开发支出停止资本化的时点与无形资产开始摊销的时点应当是衔接的,即:当某个研发项目的研发成果达到可供使用状态时,应当停止其开发支出的资本化,与此同时将相应的“开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的余额转入“无形资产”核算,相应地开始摊销。这里的“研发成果达到可供使用状态”,通常是指具备了投入正常经营过程中的商业化生产的条件,即实现原先该研发项目立项时要求实现的技术和经济目标,可持续、稳定地应用于正常生产经营过程,具备了商业化应用的条件。是否达到这一状态的判断,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十三条所列的判断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的标准相参照和类比,即更关注该研发项目本身的技术状态,以及为本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的实质能力。
获取政府等外部机构颁发的权属证书、认证证书等,是实务中很多研发项目都会经历的环节,但获得外部机构颁发的此类证书,通常只是表明企业对这些研发成果的权属获得法律的承认和保护,不能等同于对研发成果的技术成熟度和效益性的证明。因此不能仅仅依据权属证书、认证证书等外部证明文件的获取作为停止资本化和开始无形资产摊销的标志。

1.《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九条


2.《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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