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入土地建造自用的房屋建筑物时,由于开发不及时而被责令缴纳的土地闲置费用是应该计入无形资产吗?

不可以;土地闲置费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造成土地荒芜、闲置时,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的费用。该笔费用是取得土地使用权之后发生的,不是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必要支出。从另一方面看,企业在该地块上自建办公楼,建成后无论是自用、出租还是出售,都不会因为缴纳了土地闲置费而可以获得更高的售价、租金等额外的未来经济利益,即闲置费的支出并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因此,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12条所规定的要求,因此不能计入无形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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